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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5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