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8年01月16日)
第 68 條
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前已運作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運作人對於依規定應申報、提報或辦理事項,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完成相關事項,並依本法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後,始得繼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