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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09月03日)
第 1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沒入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應以變賣、廢棄、轉讓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