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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09月03日)
第 17 條
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之期間,指主管機關命本法義務人完成改善、申報或改製並通知主管機關之期間,不含主管機關之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