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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09月03日)
第 1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將運作場所全廠(場)及內部配置圖副知消防機關時,得併以資訊系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