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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09月03日)
第 4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改善完成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
二、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
三、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