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8年09月03日)
第 6 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時,應造冊申報停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含量、數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