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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109年01月22日)
第 13 條
受貨人收受之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名稱、成分含量或數量,與運送表單所載內容不符者,受貨人應於收貨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迄運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