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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109年01月22日)
第 14 條
散裝運送之申報,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但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