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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109年01月22日)
第 16 條
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數量淨重未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之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安全裝備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