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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108年07月08日)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評選為優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頒發下列獎項;連續二次獲此獎勵者,三年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
一、自然人:獎座一座及獎金。
二、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獎座一座。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