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致力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研發低污染、低毒性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替代品,績效優良。
二、落實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危害評估及預防管理相關工作,成效顯著。
三、因改善製程設備,且減少製程廢棄、降低釋放量以降低對環境危害,績效優良。
四、協助其他運作人採取緊急防治措施、災害應變、善後,績效優良。
五、使用可再生、低危害或可取代性原料,以降低對環境危害,績效優良。
六、致力對廠商、教育機構、人民或團體進行綠色化學、化學物質管理或災害應變等教育、訓練,達預防之效果,績效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