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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108年07月08日)
第 6 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績優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內,自行報名或經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會推薦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