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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111年11月16日)
第 5 條
災害救助金之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但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還者,其親屬應繳回該救助金)。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以五口為限。

對引起災害應負責任者,不予核發災害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