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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03日)
第 12 條
學術機構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加入該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內組設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