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運作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格式確實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其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逐月填寫。
前項紀錄表應經委員會審議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應於各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妥善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