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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 110年04月07日)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項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及解除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限制或禁止事項,應依附表一收取審查費。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合併申請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者,以收費最高者收取審查費。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展延或變更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屬同時變更多項內容者,以展延或變更項目收費最高者,收取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