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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費收費標準  ( 110年04月07日)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核發及變更應變、諮詢機構認證證書,應依附表四收取證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