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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 95年07月04日)
第 4 條
個案申請原體轉讓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環境用藥製造業受讓人之環境用藥製造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需求量。
二、原體持有者所持有原體之許可證字號、品名、有效成分及含量、原體轉讓數量及原體製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