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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  ( 107年10月16日)
第 4 條
製造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所使用之環境用藥,應委託持有相同劑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