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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11年12月16日)
第 12 條
下列物質作為環境用藥,免申請許可證:
一、以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為單一有效成分,其濃度在百分之六以下者。
二、漂白粉有效氯濃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下者。
三、次氯酸及其鹽類、亞氯酸鈉、二氧化氯、硼砂(酸)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