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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111年12月16日)
第 6 條
環境用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一、須在專業安全防護措施下使用。
二、須以噴霧機、煙霧機、冷霧機、消毒機、超低容量機(ULV) 或其他噴藥機械等機具施用。
三、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有效成分濃度大於附件二。
四、環境衛生用殺菌劑之劑型種類,未列於附件二而其濃度在百分之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