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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 95年07月21日)
第 5 條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所申請分裝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
三、分裝工廠所持有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
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

委託他人分裝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分裝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