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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 95年07月24日)
第 6 條
第二條規定項目以外之文字或圖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核准標示內容不符。
二、誇大虛偽不實。
三、有致消費者誤信之虞。
四、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