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 95年07月24日)
第 6 條
第二條規定項目以外之文字或圖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核准標示內容不符。
二、誇大虛偽不實。
三、有致消費者誤信之虞。
四、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