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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95年07月26日)
第 4 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
一、許可執照字號。
二、公司行號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營業場所地址。
四、貯存場所地址(無貯存場所者免登記)。
五、許可執照發證日期。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一款許可執照字號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