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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 95年07月26日)
第 6 條
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檢具申請表及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照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換)發許可執照。

前項補(換)發之許可執照,主管機關應註明補(換)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