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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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111年11月04日)
第 5 條
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