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 109年01月16日)
第 4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予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者,運作人得檢具核准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該運作事項或用途申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