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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三 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 110年11月23日)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限。

前項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數量級距如附表八,指定之名單及登錄之期限如附表九。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附表九所列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附表三及附表四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限定場址中間產物得免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

製造或輸入非屬附表九所列之既有化學物質或未達附表八所列之數量級距者,登錄人得依第三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