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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第 三 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 110年11月23日)
第 17 條
不同登錄人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五項,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既有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者,應依前條第三項所定內容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均分攤費用,並於支付應分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登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