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學物質:指自然狀態或經過製造過程得到之化學元素或化合物。包括維持產品穩定所需之任何添加劑或製程衍生而非預期存在於化學物質中之成分,但不包括可以分離而不影響物質穩定性,或改變其組成結構之任何溶劑。
二、天然物質:指未經加工或只經人力、重力、機械等作用,溶解於水、以水萃取、蒸氣蒸餾、浮力、加熱移除水分,或用任何方法從空氣中分離出且未產生任何化學變化之物質,或來自於生物體之大分子,或未經化學加工之天然聚合物。
三、混合物:指含二種以上不會互相反應之物質、溶液或配方。
四、成品:指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
五、聚合物: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化學物質:
(一)由一種或多種類型之單體單元按序列聚合成大分子之化學物質。
(二)由三個以上之單體單元以共價鍵形式相連而成之分子,其在化學物質中之總重量百分比須大於百分之五十,而且分子量相同者之重量百分比須小於百分之五十。
(三)分子量分布差異是由於其單體單元數目之差異而造成。
六、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指聚合物之單體或反應體之重量百分比未滿百分之二,則該單體或反應體可不視為該聚合物之化學本體。若聚合物名稱以單體基礎式命名時可選擇包括或不包括未滿重量百分之二之單體及反應體。單體基礎式命名指聚合物名稱以其組成單體為基礎來加以命名者。
七、低關注聚合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聚合物之數目平均分子量介於一千至一萬道爾頓之間者,其分子量小於五百道爾頓之寡聚合物含量少於百分之十,分子量小於一千道爾頓之寡聚合物含量少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聚合物之數目平均分子量大於一萬道爾頓者,其分子量小於五百道爾頓之寡聚合物含量少於百分之二,且分子量小於一千道爾頓之寡聚合物含量少於百分之五。
(三)聚酯聚合物。
(四)不可溶性聚合物。
八、中間產物:指在一連串化學反應程序中,部分化學反應程序之產物做為後續反應原料之化學物質。
九、限定場址中間產物:指在單一場所製造並消耗之中間產物。
十、副產物:指在使用或儲存過程中,因環境變化發生化學反應而生成之化學物質。
十一、雜質:指非預期而存在於化學物質中之成分,源自化學物質原料、反應過程中次要反應或不完全反應;化學物質中之不純物亦屬雜質。在最終化學物質中出現之雜質,其為非刻意加入,亦不會增加該化學物質之商業價值。單一雜質成分含量不得超過該化學物質之重量百分之十;多重雜質成分總量不得超過該化學物質之重量百分之二十。
十二、科學研發用途:指在科學或學術環境與控制條件下執行之科學性實驗、教育、分析或研究等用途。
十三、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指在工廠產製試驗用於發展生產程序或測試物質應用領域之過程,與產品開發或製程物質發展直接相關之研發過程。
十四、致癌、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指物質危害分類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030所列之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之危害分類者。
十五、海關監管化學物質:指儲存於海關監管之碼頭專區、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等,待出口之化學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