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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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1月22日)
第 11 條
受託機構於委託期間內如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影響受託業務之執行時,應立即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由雙方協議調整受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