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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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 109年01月22日)
第 13 條
受託機構自委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得再受理登錄申請案件,並應將未辦理完畢之申請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
前項情形,受託機構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業務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