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3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所轄事故應變車輛之配備、車身標識及出勤紀錄應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

事故應變車輛之所有人對於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