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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3日)
第 12 條
違反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或前條第二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登記,並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或註銷其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