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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3日)
第 5 條
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車輛所有人名稱、地址;所有人為公司行號者,其負責人及車輛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三、車輛種類。
四、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出廠年月、購入日期、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