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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3日)
第 7 條
事故應變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登記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