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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 112年07月03日)
第 9 條
事故應變車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任務,應開啟警示燈;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

事故應變車輛未執行任務時應妥善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