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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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8年12月25日)
第 10 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運作人應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合格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
第一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異動,指調離原運作場所或仍於原運作場所,惟未擔任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