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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8年12月25日)
第 15 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運作或釋放量製作紀錄並定期申報。
三、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毒性、警語及污染防制事項或未備具安全資料表。
四、一年內二次未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監督運送駕駛人隨車攜帶文件、備具安全裝備及懸掛或黏貼運送工具標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之一年內,指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之違規行為,自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至第三百六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