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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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8年12月25日)
第 16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重新申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核定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