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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107年12月21日)
第 5 條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各級主管機關應每二年檢討修正;必要時,得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隨時更新。

前項檢討修正作業,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