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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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108年12月10日)
第 4 條
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或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