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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 108年12月10日)
第 6 條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
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專業應變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或報酬。
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