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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 110年08月30日)
第 4 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裁處之;其法定罰鍰額度最高額相同者,應依其法定罰鍰額度最低額最高者裁處之;其法定罰鍰最高及最低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第二條規定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裁處機關應於確定違規行為據以裁處之條文後,依第二條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