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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 109年03月03日)
第 15 條
應變機構應按月記錄下列事項,並保存三年:
一、環境事故應變件數。
二、每一環境事故之廠(場)名稱、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類型、傷亡人數、肇事化學物質、事故發生狀況、應變狀況及善後復原。
三、個人防護、偵檢、應變、復原、通訊等裝備、設備及車輛之異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