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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 109年04月30日)
第 7 條
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

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