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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 109年04月30日)
第 8 條
全國性聯防組織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組長應重新報請備查:
一、聯防組織提報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
二、聯防組織之責任區範圍。
三、聯防組織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送類型及其包裝。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變更,應於運送前完成。

組員應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變更資料送組長辦理第一項之重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