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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2月2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噪音管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