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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111年12月07日)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測定機構或測定現場進行查核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測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核或為辦理測定機構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及廢止事項之業務,所取得之資料,涉及受檢者之個人隱私、工商秘密、軍事秘密應予保密。